问题的提出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聚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宣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2019年5月23日,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详细政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旨在贯彻落实《车辆购置税法》,并与之同步施行。
我国从1985年5月1日最先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附加费)。1985年4月2日,国务院印发《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步伐》,入口车费为基数的15%,国产车费率为基数的10%。自1994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附加费费率统一为10%。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将按《车辆购置税法》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法》共十九条,此次《通告》宣布的有关详细政策共八项。因此,有须要对《通告》出台的配景,《车辆购置税法》与《通告》的对应关系,以及实验影响举行剖析并提出建议。
《通告》出台的配景情形
汽车市场销售一连下滑,增进汽车消耗期待政策支持
我国汽车市场在履历了二十多年的高速增添后,自2018年以来市场销售一连下滑。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18年汽车销售2780.9万辆,同比下降2.8%。2019年1至5月累计汽车销售1026.6万辆,同比下降13%。其中乘用车销售839.9万辆,同比下降15.2%。
2018年以来,受国际商业投资低迷、掩护主义加剧等因素影响,我国经济面临诸多不稳固性不确定性因素,需要起劲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汽车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工业,对国民经济的拉行动用强。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先后出台了《关于完善增进消耗体制机制进一步引发住民消耗潜力的若干意见》、《进一步优化供应推动消耗平稳增添增进形成强盛海内市场的实验计划(2019年)》等一系列涉及增进汽车消耗的政策,并深化“放管服”刷新和减税降费,以有用拉动经济平稳运行。
《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验,税率仍为10%稳固。在这种情形下,财务部、税务总局出台《通告》,仅能起到利便汽车消耗者缴纳车辆购置税,合理肩负车辆购置税的作用。
车辆购置税法与通告八项详细政策对应关系剖析
一、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及应税车辆的购置
《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明确了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和应税车辆的界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宇量凌驾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小我私家,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遵照本规则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法》第二条明确了作甚购置。即,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置、入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法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将上述两条归结在一起,也就是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入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法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均应当遵照本规则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而《通告》第一项政策则明确了哪些车辆不属于应税车辆。即,地铁、轻轨等都会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因此,也就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纳税人购置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钱及依据
《车辆购置税法》第四条划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第五条划定,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凭证应税车辆的计税价钱乘以税率盘算。
《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明确了应税车辆的计税价钱凭证四款划定确定。其中第一款为,纳税人购置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钱,为纳税人现实支付给销售者的所有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可是,这款划定中未明确纳税人购置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价钱的依据。
因此,《通告》第二项详细政策明确了计税价钱的依据。纳税人购置自用应税车辆现实支付给销售者的所有价款,依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钱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对计税价钱简直定,《车辆购置税法》作废了《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生意价钱,划定差别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钱”的划定。此次《通告》第二项详细政策又明确了计税价钱的依据,实则进一步规范了应税车辆计税价钱的制订标准。
三、纳税人入口自用、自产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钱及依据
《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对纳税人入口自用、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钱简直定做出划定。其中,第二款划定,纳税人入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钱,为关税完税价钱加上关税和消耗税。而《通告》第三项详细政策对入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规模做出划定。纳税人入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入口或者委托署理入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置的入口车辆。这说明,在境内购置的入口车辆凭证第一款购置自用的划定计税。
《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三款划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钱,凭证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钱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而《通告》第四项详细政策对同类应税车辆予以明确,即车辆设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钱的,凭证组成计税价钱确定。组成计税价钱盘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钱=本钱×(1+本钱利润率)。本钱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妄想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属于应征消耗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钱中应加计消耗税税额。
四、都会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都会公交企业的认定
《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明确了哪些车辆可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包括,都会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可免征车辆购置税。而《通告》第五项详细政谋划定,都会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都会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分认定的,依法取得都会公交谋划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都会公共交通治理部分与都会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划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旅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2016年10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都会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决议对都会公交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都会公共交通治理部分与都会公交企业名录》下发至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五、因故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规模的车辆纳税人、纳税义务爆发时间、应纳税额的划定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四条划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缘故原由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规模的,纳税人应当在治理车辆转移挂号或者变换挂号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钱以免税、减税车辆首次治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钱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而《通告》第七项详细政策明确,已经治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缘故原由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规模的,纳税人、纳税义务爆发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划定执行:(一)爆发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爆发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二)纳税义务爆发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爆发之日。(三)应纳税额盘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首次治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钱×(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使用年限的盘算要领是,自纳税人首次治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规模的情形爆发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盘算,不满一年的不盘算在内。此项详细政策对《车辆购置税法》第十四条划定未明确的事项做出详细的界定。
六、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爆发时间的界定,以及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划定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划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爆发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确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爆发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而《通告》第六项详细政策明确,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爆发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五条划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而《通告》第八条详细政策明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盘算公式如下: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使用年限的盘算要领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此项详细政策对《车辆购置税法》划定“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给出了详细的盘算公式,使用年限最多为十年。
车辆购置税法与《通告》实验的影响及建议
一、车辆购置税与《通告》实验对增进汽车消耗的影响有限
《车辆购置税法》与《通告》自2019年7月1日同步实验。从总体上看,《通告》八项详细政策,明确了哪些车辆不属于应税车辆;明确了纳税人购置自用应税车辆,以及入口自用、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钱及依据;明确了都会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都会公交企业的认定;明确了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爆发时间。同时,对已经治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缘故原由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规模的,纳税人、纳税义务爆发时间、应纳税额等做出详细划定;对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盘算等做出详细划定。《通告》未涉及的事项仍按《车辆购置税法》的详细条款执行。《通告》是《车辆购置税法》的配套文件,并未改变10%的税率,纳税优惠有限。
《通告》最大的亮点在于,划定纳税人购置自用应税车辆现实支付给销售者的所有价款,依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钱确定。解决了此前按“最低计税价钱”划定计税价钱偏高的问题。消耗者购置降价促销优惠的车型,肩负的税负将镌汰。因此,对增进汽车消耗的影响有限。
二、关于对车辆购置税与《通告》实验的建议
第一、建议对《车辆购置税征收治理步伐》第十一条举行响应修订。该步伐第十一条划定,“最低计税价钱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无邪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钱信息,参照市场平均生意价钱审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钱。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钱治理步伐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订”。而《通告》第二项详细政策现实上是作废了“最低计税价钱”的划定。可是,《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九条仅明确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宣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未涉及该步伐。
第二、建议对购置切合国六排放标准的轻型车和重型车,以及对农村住民报废三轮汽车并购置3.5 吨及以下货车或者1.6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的,实验减征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划定,凭证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划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增强抵达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市场供应能力;组织开展“汽车下乡”促销运动,增进农村汽车消耗,正是目今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推动重点消耗品更新升级的需要。